免费咨询北京在线律师 胡文友律师:自由刑的量刑是如何进行判定的?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7-27 12:00) 点击:125 |
免费咨询北京在线律师 胡文友律师:自由刑的量刑是如何进行判定的? 首先,程序设想。 被告人可在收到起诉书副本后以书面的形式表示愿意主动接受罚金刑并表明可缴纳的罚金数额,也可以在庭审中明确表示愿意接受罚金刑和可缴纳罚金的数额及时间并请求在自由刑上从轻或减轻量刑。自由刑量刑应纳入庭审程序,由控辩双方充分辩论并接受旁听群众的监督。被告人或其家属应于庭审后宣判前将罚金交到法院指定的账户或提供缴纳罚金的担保物交由法院予以查封。 其次,实体上,缴纳罚金的数额应与自由刑减轻的幅度应与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也要与被告收入相适应,而不能机械地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由强调同种罪缴纳罚金数额与减轻自由刑幅度相同。罚金刑的履行既要保证起到对罪犯的惩罚目的,又要保证罪犯家庭的正常生活,不能为惩罚犯罪而导致罪犯家庭破产或其他严重后果,增加社会负担和不稳定因素甚至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第三,规定主动履行罚金刑可减轻自由刑量刑的减轻幅度,如自由刑应在10年以上量刑的,主动履行罚金刑而减轻自由刑只能减一档量刑,不能无限减轻,如需再减的应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核准。自由刑本应在无期以上的,无论主动履行多少罚金刑,其自由刑的量刑都不得少于10年。 第四,在现有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将不适用的范围限制在危害国家安全罪、其它类犯罪的累犯、黑社会性质的犯罪中的主犯等较小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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