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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咨询北京在线律师 胡文友律师:虚假出资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是什么?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7-27 11:56)     点击:124

免费咨询北京在线律师 胡文友律师:虚假出资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是什么?

  本罪与挪用资金罪在犯罪主体、客体及主观方面有相似之处,但二者在本质上有区别:

  (1)在主体方面,本罪主体为公司发起人、股东;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范围较前者要广。

  (2)在主观方面,二者同为直接故意,但挪用资金罪有非法暂时取得本单位资金使用权的目的,而本罪无此目的。

  (3)在客体方面,两罪同样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但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的注册资本,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是本单位的资金,包括流动资金、固定资金。

  (4) 在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行为人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而挪用资金罪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款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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