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胡文友
胡文友律师
北京 朝阳区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胡文友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使用假币的如何处罚?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05-31 03:50)     点击:134

使用假币的如何处罚?

  敲诈勒索罪要求犯罪嫌疑人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认定这一点,应从被害人为使用假币买羊人事实是否成立的大前提下去分析。证明被害人为买羊人的证据有证人李某爷爷的证言,而被害人予以否认,属于一对一的证据,处于事实不清的状态,即存疑状态。存疑状态与认识对象错误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存疑状态是被害人可能是使用假币人,也可能不是使用假币人;认识对象错误是被害人一定不是使用假币者,但犯罪嫌疑人将其错认为是使用假币人。存疑的处理原则是作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理解。根据该原则,本案应当认定犯罪嫌疑人辩解成立,应认定为犯罪嫌疑人有理由认为被害人为买羊人。此外,如将本案认定为认识对象错误,也不宜认定构成敲诈勒索罪。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胡文友律师提供“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消费维权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房产纠纷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胡文友律师,胡文友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胡文友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5801392399,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胡文友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朝阳区律师 | 朝阳区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胡文友律师主页,您是第33911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