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胡文友
胡文友律师
北京 朝阳区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胡文友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离婚后财产的分割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1-14 11:03)     点击:167

离婚后财产的分割

  离婚后财产的分割:

  1、在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下,法院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公平公正地分割共同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1993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应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3、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4、离婚过错赔偿方式分为两类:一是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向无过错方多分财产,这是当前审判实践的做法;二是在夫妻财产归各自所有、或共有财产不足以补偿的情况下,过错方以自己的财产向无过错方作出补偿。

  5、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6、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里要说明的是此项请求权的行使要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即权利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两年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丧失胜诉权。

  相关法律条文: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胡文友律师提供“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消费维权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房产纠纷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胡文友律师,胡文友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胡文友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5801392399,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胡文友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朝阳区律师 | 朝阳区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胡文友律师主页,您是第33526位访客